近日,因一位朋友的车不小心撞了“土匪”(因此人甚为野蛮,本文以土匪指称)的车的后保险杆(不严重,只是有点裂),朋友当即表示愿意赔偿。“土匪”气势汹汹,开价1万(后来保险公司只定损300元),不给就打人。朋友因此受伤住院。此事交给派出所处理。处理此事的派出所干警的“雷人”话语让笔者郁闷不已,深感中国法制被这帮所谓的穿着制服、号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国家痞子“糟蹋”得体无完肤。
1、此事你们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了,依照法律规定,只能上法院起诉。本干警爱莫能助。
老百姓遭到“土匪”的毒打,请求“人民警察”主持公道,公平处理。警察让无助的百姓与”土匪“进行平等协商解决。请问,无助的百姓与”土匪“有平等协商的可能吗?如果有平等协商的条件,还会遭到”土匪“的毒打吗?这显然是不顾百姓死活的推脱行为。那么是否真的如人民警察所言,除了让双方平等协商外,警察无能为力。这种不公平的后果是现行法律制度的局限性造成“负效应”?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